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修改完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