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