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研究意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