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