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