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法律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法律对策等。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除提交立项建议书外,还应当附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