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起草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