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