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珍爱生命教育、古今励志故事教育和经受压力、战胜挫折、自我情绪调节的能力训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