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