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