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现第十七条有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被监护人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被监护人的心理行为问题。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情绪或者行为异常以及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当主动与班主任沟通,加强与被监护人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家校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