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现第十八条有效中小学生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情况时,积极向教师、同学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并寻求支持帮助。学校收到反映有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残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