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