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