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的说明,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