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