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