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