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布的法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和说明及其电子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