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