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