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