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以及论证的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