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九条有效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实务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