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应当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