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