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经费,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