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