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识的展品或者技术,举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举办方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展会的展期在3日以上的,举办方应当在展会前通知举办地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展项目进行监督,接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