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办理。查处专利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守保密、回避等执法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