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确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