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