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