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