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