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