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