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