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