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文物拍卖许可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结果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