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贴审核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文物审核标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