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卖文物的名称;

(二)拟拍卖文物的图录;

(三)拟拍卖文物的来源说明;

(四)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