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