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