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缺额另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