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对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