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单存档备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