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内容包括: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单存档备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