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成立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开展选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选民登记,做好民主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主持召开村民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等项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