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所提候选人应当张榜公布,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已登记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