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和选择有条件、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