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和选择有条件、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