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城乡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制定环卫作业规范,负责环卫保洁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卫保洁人员的社会保险、人身安全保障等制度,提供必要的户外休息设施,使其更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保障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