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